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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众筹的法律问题

         

摘要

对于金融创新,法律实践和理论往往秉持不同的思维模式:前者关注管辖机构的设置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后者则着眼于风险的识别与规制政策目标的确定。由于金融创新会突破现有的法律概念、结构和框架,如果将当前的规制体系强加于金融创新,则或失之过窄,致使风险累积,损害金融体系的稳定;或失之过宽,阻碍资源有效配置,进而影响到经济发展。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以现有法律制度为基础,完全抛弃现有的概念、结构和框架,不仅会导致法律体系各部分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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