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学家 >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主观方面

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主观方面

     

摘要

<正>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新加的一个罪名,被规定在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其作为一个不十分引人注目的小罪名,在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低,尽管刑法中每一个罪名都被赋予其存在的价值和重要性,但学者们似乎不屑挥洒过多的笔墨去透析它。笔者偶尔接触到这一罪名,逐渐对其产生兴趣,虽然研究的不够深入,但仅仅通过对这一小罪名的分析,就足以感到刑法理论之博大精深,研究工作之永无休止。

著录项

  • 来源
    《法学家》|2002年第4期|98-102|共5页
  • 作者

    许红;

  • 作者单位

    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法学硕士;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3 09: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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