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关于渎职罪主体资格的思考

关于渎职罪主体资格的思考

     

摘要

思考之一:渎职罪主体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涵盖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部分。这样的主体界定,既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也有利于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是金融、证券、商贸、物资、建筑、铁路、公路、航运、航空、交通、邮电、粮食、供电、供水、供气、文管、城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