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明为借贷实为受贿之认定

明为借贷实为受贿之认定

     

摘要

@@ 一、基本案情rn犯罪嫌疑人胡某原系某国有企业厂长,后在该企业破产期间担任该企业破产清算组常务副组长.在该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李某通过杨某找到胡某希望购买该企业的生产设备.胡某答应此事,并说需要借七八万元钱修建房子用.几天后,杨某与李某开车到胡某家楼下,李某将装有6万元现金的信递给杨某并通过杨某将钱给了胡某.但该企业的设备出卖采取了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李某通过公开竞买购买了该设备,胡某对该设备的转让并未对李某有任何帮助.随后李某向杨某提出要回这6万元钱.杨某向胡某索要,胡某将2万元钱给杨某,并签下4万元的借据,约定以后还给杨某.但杨某并未将此事告诉李某,并将2万元钱私自截留.后李某向检察部门告发,该案案发.经侦查查明胡某家存款及固定资产达七八百万元.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8期|62-63|共2页
  • 作者

    陈力东;

  • 作者单位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130062;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