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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务行为中多赚的钱占为己有应当如何定性

     

摘要

@@ 1 基本案情rn冯某系重庆市某县房管局商场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房管局所有的非住宅直管公房进行经营管理.1999年6月,该县房管局为偿还债务,决定将商场办公室具体管理的渝碚路50号、面积为300平方米的一套门面房出售,售房资金用于该局安置"钉子户"和调剂使用.作为商场办主任的冯某,就请示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出售渝碚路50号.不久房管局以文件批复形式同意以1万元/m2的价格出售渝碚路50号,所售房款300万元,主要用于解决"钉子户"的安置,余款统一交房管局调剂使用.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6期|60-62|共3页
  • 作者

    夏阳;

  • 作者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400038;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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