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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主动提出的'赎金'后不予归还所抢财物的行为认定

     

摘要

@@ 一、基本案情rn被告人金某于2007年10月18日趁被害人朴某淑不备,抢走其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LG牌KG32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信用卡、驾驶证、身份证等物.之后,朴女士用朋友手机发短信到她被抢手机上,愿意付2000元赎包及内相关物品.金某索要5000元,经过商量,双方最终商定4000元赎回包.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4期|61-63|共3页
  • 作者

    黄福涛; 娄牛;

  • 作者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10002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100026;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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