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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是否属于入户盗窃中的“户”——兼论“户”的功能特征及场所特征

     

摘要

“入户盗窃”中的“户”需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就功能特征而言,无需对居住者之间作特殊关系的限制,家庭生活本身仅应视为在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场所进行的普通日常生活起居.判断“户”的场所特征,必须以整体为单位进行相对的、综合的考量,居住场所要满足“户”的封闭性及私密性.群租房应视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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