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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提供动态IP服务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兼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

     

摘要

为犯罪提供动态IP服务的行为,属于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之后,该种帮助行为即被正犯化,除想象竞合犯的场合外,对其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是可取的.在适用该罪名时,“明知”的外延既包括“确知”,也包括“应知”,可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结合供述及多种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或推定.而其罪状中“犯罪”应作“罪行为”之解,而不要求他人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分则罪名之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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