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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理单位承担投资控制的必要性

         

摘要

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监理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合同及信息等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但长期以来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承担投资控制的却非常少.这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固有的观念所造成的老观念.笔者认为投资控制工作是完全渗透在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内容之中的,多年的实际工作总结发现,凡是建设单位把质量、投资、进度三大控制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实施阶段的控制工作均比仅委托质量和进度控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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