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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退免税的处理问题

         

摘要

正 国务院决定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从1997年1月1日起在退税管理上由原来的“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两法并行统一为全部实行“免、抵、退”办法。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规定,对于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允许对本期出口核销的进口料件应纳税额在计征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并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这样,对于众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来说,既面临着如何按照新的“免、抵、退”办法要求核算进料加工业务的问题,又存在着如何对上溯到1995年的进料加工业务进行调帐的问题。下面谈一点我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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