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税收征纳》 >建筑业自产自用预制构件是否应该纳税

建筑业自产自用预制构件是否应该纳税

         

摘要

《税收征纳》编辑部: 我县一项建筑工程的分承包人,在城关镇进行土建工程期间,向三店乡借用一处场地生产水泥预制构件,用于其承包的土建工程。我们向该承包人征收此项预制构件的增值税时,该承包人认为自产自用的预制构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应该纳税。现向贵刊提出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