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税收与社会》 >丈夫因外遇提出离婚 妻子可否提出损害赔偿?

丈夫因外遇提出离婚 妻子可否提出损害赔偿?

         

摘要

刘某1998年与同村女青年张某相识,1999年11月登记结婚。2000年刘某外出打工,与一女青年谭某非法同居,2001年6月,生一男孩。2001年年底,张某发现其夫与他人同居,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张某在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离婚的同时,并要求刘某给予其损害赔偿。法院根据张某的诉讼请求,除判决双方离婚外,判决刘某给予张某2000元经济赔偿。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张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给予张某经济赔偿,所依据的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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