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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

正 你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漳国税政(1996]172号)收悉。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文“对企业生产的原料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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