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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多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如何处理

         

摘要

问:本公司为烟草企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已于2009年5月底以前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根据该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2008年度已经按照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进行了税前扣除,对此是否还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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