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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外围电工程及水暧工程支出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摘要

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2006)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这一规定,我公司将新建厂区中外围电工程及外围水暖管道工程单独作为固定资产予以核算.请问,外围电工程及外围水暖管道工程是否应缴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是否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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