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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和开发成本

         

摘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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