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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耍小聪明预先潜伏 付大代价随后被罚

         

摘要

案例甲公司原系国有企业,多年前进行了股份制改制,并全部改制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2012年9月,在没有实际资金注入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多年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按照各股东的股本数平均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0月,甲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一股票溢价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一各股东明细户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同时至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次年6月,某税务检查组至甲公司检查,当检查员晓强看到上述会计处理并询问具体情况时,甲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并向小强介绍了该文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类情况很少遇到,晓强一时不知道判断对错,但左思右想还是有些不放心,在查阅了甲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明细账户及相关会计处理凭证和账目,再对照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规定,晓强初步判断,此次转股事项似乎不应涉及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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