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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建筑劳务.2014年年初,经建设方提出,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混凝土、填充块等均由建设方采购后按期交付我公司使用.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建筑公司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提供其他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区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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