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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差额纳税的差额部分能否继续抵扣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营改增”前,承揽一项合同金额为80万的工程设计,其中将部分设计劳务分包给另一家设计企业。“营改增”前,我公司支付分包人30万元,且分包人已向我公司开具发票。原国税函[2006]1245号文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臧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葚力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请问,“营改增”后,30万元设计分包能否抵扣增值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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