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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A医院涉税案件的法律分析

         

摘要

<正>【目次】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三、对相关问题的看法一、案件基本情况(一)A医院的基本情况1998年8月,王某经某市卫生局批准成立了B门诊部,由于规模小、人员少,且性质是个体诊所,因此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地位与性质进行了核定征税。2001年9月,经某市卫生局批准,该门诊部变更为A医院,注册资金600万元,面积近2000平方米,员工100余人,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局同时通知A医院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今不予受理,而税务机关则将其注册类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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