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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摘要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23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发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从当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对纳税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作了规定。本文将结合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会计制度中有关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说明。例1:2003年2月1日,B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A公司,含税价为105000元。2003年8月1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B公司同意A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为80000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00元。A公司为转让的产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500元,B公司为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0元。假设债务重组中没有发生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所得税处理办法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按照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包括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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