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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实践思考

         

摘要

一、税收执法行为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主体合乎法律规范解决的是执法资格问题,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执法的机关应当合法。有关组织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主体资格,明确了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需要说明的是,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如法规科(股)、征管科(股)、征收科(股、分局)等职能部门、征收机构、管理机构都不具有税收执法资格,只能以所在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税收执法权,因此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所在税务机关承担。发票所、代理所等不是税务机关,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都不能行使税收执法权。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做出行政行为,行使征收税款职权、部分税收管理权、部分行政处罚权。作为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如税务分局、省以下各级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做出行政行为。由于目前税务系统机构设置的多样化,所以在行政执法中,哪些机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就成为争议的焦点。如现行征管法虽然对税务分局的执法主体地位给予了明确,但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说明。笔者认为,在...

著录项

  • 来源
    《税收与企业》 |2003年第s1期||共2页
  • 作者

    尉子旺;

  • 作者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税收;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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