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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地方监察的制度性发展

     

摘要

从中央高度集权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历朝统治者意识到澄清吏治对维持其统治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的建设。秦朝中央官制规定,中央设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总揽监察职责。其下有中丞二人为副职。在地方三十六郡设置监御史,监察地方行政。此时期地方监御史分管较多,不仅监察行政,还负有举荐人才、兴建水利等职责,在战争期间甚至还带兵打仗。西汉初年,汉高祖省去此官,由丞相派遣专使巡行诸郡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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