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纪检监察》 >李某私下调换住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李某私下调换住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

基本案情李某,中共党员,某规划设计院(国有企业,下称设计院)院长。2002年8月,李某经与设计院主管后勤的副院长刘某交换意见后,以签报的形式决定为设计院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宋某购置1套住房。同年9月,设计院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新建商品房1套(建筑面积172平方米,购买价格1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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