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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劳动保障局: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严格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五个程序进行的旧机动车流通中的重要环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直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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