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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对于政府第一次之诉讼”——1912年民国大学代表汪有龄控工商总长刘揆一侵害所有权案考释

         

摘要

作为民国成立之后首例"民告官"案件,1912年民国大学代表汪有龄控工商总长刘揆一侵害所有权案,案件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并非如以往研究者认为的案件究竟由法院还是行政裁判机构审判的问题,而是国务院拨付翰林院旧署给予民国大学,其性质究竟为国家赠与行为,还是国家行政处分行为的问题。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作出,并未按照民国大学以及工商部两方的陈述意见进行判决,而是在事实上回避了案件中翰林院旧署的性质以及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但从材料中可以看出,案件各方都对临时约法中平政院有权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定未存有质疑,都接受大陆法系所采取的二元制行政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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