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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阶段背景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研究

         

摘要

自2017年实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开征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来,除“金”(出让收益金额)形式或“率”(出让收益率)形式,一些地方对部分战略性矿种的矿业权探索“金+率”(出让收益金额和出让收益率相结合)形式,将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环节和采矿阶段分别缴纳。矿业权出让环节以出让收益金额形式体现矿业权竞争取得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为合理。但进入采矿阶段以出让收益率形式根据销售金额征收出让收益,与资源税计征方式一致,难以有效解决从价计征本身固有的级差收益调节作用较弱、矿产勘查投资激励不充分和资源利用水平反映不足等问题。进入新发展阶段,随着矿产品供给保障达到新高度,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高,以及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深入,应在坚持维护所有者权益、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等基础上,按照“提高效率、受益公平”的要求,维持从价计征以保障绝对地租,积极探索在采矿阶段按企业利润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强化级差收益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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