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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正义”还是“公平正义”

     

摘要

自由主义内部左右派之间,在有关“再分配”的实践合法性这一问题上,并非如通常意见所认为的那般水火不容。事实上,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的自由主义者,可以分别从各自不同的理论预设达成对“再分配”在实践领域的某种一致。问题在于,这种一致性仅仅是一种貌合神离的一致,其背后隐藏的是有关自我观念的本体论分歧。本文以诺齐克作为立论根基的自然权利学说,重构罗尔斯的契约论架构,以揭示这一本体论分歧,并且表明,争论双方均无法完成从本体论到实践哲学的完整证成,这是由他们共同使用的主体性论证模式决定的。若想克服自由主义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的理论困境,有必要寻求一种非主体性的论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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