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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将新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摘要

按照《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印发(青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8]961号)的要求,最迟将于2019年5月底前全部办理退还矿山企业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手续,今后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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