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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跳单”仍应担责——从一起房产居间合同纠纷看“跳单”行为的责任认定

     

摘要

2016年3月2日,N市G区东方国际社区某单元房屋的业主将需要出售该房屋的信息登记在A房产中介公司门店。李某因购房需求,到A房产中介公司所在门店寻求购房咨询服务。A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李某及家人到包括本案所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实地看房。同年6月21日,A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李某及家人看房后,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买房人(李某)是第一次知道A房产中介公司推荐的房源信息,买房人在此之前,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没有向买房人推荐和带买房人查看A中介公司所推荐的房源,买房人对A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务、咨询服务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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