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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问题

     

摘要

当前,在大部分的贩卖毒品罪的案件中出现居间介绍人与代购代卖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现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0日在《关于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明确作出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但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有大部分的中介人员并未以犯罪论处,主要还是因为对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如何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的、有可操作性的规定。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该纪要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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