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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竞合新论--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性为思路

     

摘要

我国在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关系时,理论和实务均对过错用人单位采用了“免除模式”,该种模式以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代替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与调整平等主体的侵权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基础和作用范围均不相同。因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请求有过错用人单位侵承担权责任不存在双重给付问题。我国在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发挥侵权责任法在预防和制裁工伤事故方面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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