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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继的共犯——以因果共犯论为视角

         

摘要

以下犯罪类型需要讨论承继的共犯的问题:(1)抢劫罪那样的手段—目的型结合犯;(2)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那样的手段-目的型多行为犯;(3)抢劫致伤罪那样的结果加重犯;(4)由一系列的行为引起的伤害罪那样的包括的一罪;(5)监禁罪那样的继续犯。对此,现在主要是限定肯定说与否定承继说之间的对立。由于对先行情况的认识、放任乃至利用等限定肯定说的各种论据均不能在因果共犯论的框架之内,将“包括先行事实在内的该犯罪整体的不法内容归责于后行为人”或者“对后行为人的行为与先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同样评价”予以正当化,因此,只要以因果共犯论为前提,就应该采取否定承继说。为此,对于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中仅仅参与收受财物的后行为人,只要不能认定其参与之后通过态度或者不作为实施了胁迫、欺骗,就与抢劫(抢劫杀人)罪的中途参与者一样,仅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共犯。另外,事后抢劫罪属于原因-结果型的结合犯,仅参与暴力、胁迫的后行为人原则上止于成立暴行罪或者胁迫罪的共犯,但通过暴力、胁迫实现逃避财物之返还请求权的应成立第2款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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