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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农地权利名称的创设

     

摘要

从物权法视角看,在农地权利物权化过程中,继续使用深具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不仅不科学,而且还会给物权体系的协调性造成损害,从而妨碍有中国特色的物权体系的创设.为此,应当创设新型的农地物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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