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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制中对政府的激励与对被规制者的激励——基于地方行政辖区小流域污染处理补偿

         

摘要

水污染治理的市场化已渐入实践轨道并取得良好效果,但仍只是零星地分散在局部地区,未形成自由贸易市场.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的介入并实施相应的激励.政府在对污水治理这一社会规制中如何有效地运用激励规制理论达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收益,关键在于政府的被激励与其对被规制者的激励中.在政府被激励机制完善基础上,对被规制者的激励则更应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界定产权,使市场机制自动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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