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建设信息化》 >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工作,加强个人贷款管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人的利益,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贷款部分)的借款人,在申请个人贷款的前六个月,须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且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条款中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指按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