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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有关规定

     

摘要

2004年10月,江西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以赣水保字[2004]36号文联合转发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强调土地开发者在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水土保持方案,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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