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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中的律师侵权赔偿责任——兼评487名投资者诉五洋公司、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摘要

律师与投资者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是律师承担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虚假陈述内容具有“重大性”是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基本条件,其核心判断依据在于不实信息对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力。侵权损害因果关系中的证券系统风险原则上以板块指数为计算依据。过错要件的认定宜将非成文的律师行业行为标准纳入考量范围,并采取合法替代性检测。律师是否接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不能作为“重大性”和“过错”的判断依据。参与虚假陈述的律师应与律师事务所共同对投资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律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方式宜采取有限制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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