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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共犯归责路径与反思

     

摘要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界定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典型形态下的毒品共同犯罪均可以此标准予以认定。然而对现有法条规定的解读并无法廓清实践中的毒品共同犯罪全貌,特别当共犯参与者彼此行为松散、独立且关联性不高时,再依该标准认定极易引起司法争议与混乱。准确认定毒品共同犯罪,既有助于判定共犯成员在"共同罪行"中的行为性质,也有助于厘清各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从共同犯罪的本质上讲,共同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其中,意志因素是支配共同行为的根本动因,共同意志是认定共同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参与意思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有各行为人通过意思交流,彼此接受与认同,各自独立分散的行为方能有机结合成犯罪整体。共犯合意内容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其内容往往决定了共犯的成立范围,也体现了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同的刑事责任。分析共犯行为的归责要素时,应当将因果关系作为判断共犯行为的基础要素,允许共犯之违法行为独立于正犯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创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亦不能当然地推之适用于共犯行为的认定。犯罪阻止义务是判断共犯过限归责问题的核心要素。当且仅当被害法益面临的危险是由共犯人先前的共同行为引起,此时对被害法益的保护又必须依赖其他犯罪同伙时,方可认定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负有阻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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