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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村经济交易中的“中人”报酬研究--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摘要

中人作为乡村经济交易的参与者,在牵线买卖双方、协商谈判、契约签订、纠纷解决等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效降低了经济交易的成本。对清水江文书的统计显示,中人报酬以货币支付形式为主。酬金虽然不固定,一般在一分至一两之间,但也存在着传统支付习惯的特点,最常见为五分、一钱及三分。酬金的支付方并不固定,买卖双方兼而有之。交易额的大小,中人作用、来源及其人数都是影响酬金的因素。此外,酬金占交易额的比例在0.3%—16.7%之间,以4%及以下者为多数。该占比总体与官中费用比率、契税相近,是清人观念里民间中人与官方认定作用相当的体现。综合来看,获得报酬并不是中人参与的主要目的,展现出乡村经济交易受传统宗法影响的特点。中人作为一类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角色,与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相匹配,是清政府公共品供给能力不足时的补充。民间中人报酬记录存在于清代各时段文书,说明清代法律制度对民间交易习俗的适应度较高,这也构成其能长期延续存在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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