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新疆社会科学》 >乌鲁木齐铝厂股份制改组过程中非经营资产剥离及剥离后的运作调查

乌鲁木齐铝厂股份制改组过程中非经营资产剥离及剥离后的运作调查

         

摘要

一、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社会服务职能是铝厂股份制改组的重要步骤.经自治区体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局批准,对乌鲁木齐铝厂存量资产进行重组,进行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试点,于1994年10月31日正式剥离,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经营服务企业——新疆五元实业发展中心.1、明确产权归属,建立法人资产.从乌鲁木齐铝厂剥离出的3120万元资产,其中:非经营性资产2450万元,经营性资产760万元(固定资产的剥离原则是“资产随地走”).以及剥离出的117720平方米土地(其中家属区70359平方米,厂区47361平方米)全部属于国有资产,经审计验资后,由五元实业发展中心享有法人财产经营权,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