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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处分体系的要素、结构与特征

     

摘要

纪律处分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保证。党和国家处分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实践入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下位方案。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纪律处分体系比法律体系承担更多的监督和反腐功能。纪律处分处在惩治链条之前端,承担监督“四种形态”中的前三种功能,而法律则在惩治链条后端,仅承担事后惩戒角色。经过长期的监督实践,我国形成了由党的纪律处分、国家监察处分和机关(单位)内部处分等构成的党和国家处分体系,这一体系内部由党的纪律处分和国家纪律处分两个子系统构成。其中,党的纪律处分是主导,国家监察处分是运行主干,机关(单位)内部处分是补充。这种“一个大系统,两个子系统,三个组成部分”的结构是党和国家纪律处分体系的构成特征。纪律规范、处分对象和处分机关是认识这三种处分子系统的核心要素。因监督和处分实践需要,在结构上,三种处分的核心要素之融合或叠合,已经实现了党和国家处分体系的一体化。特别是党的纪律处分与国家监察处分之规范融合、机关叠合等,使得二者集成创新为一种新型的“纪检监察处分”。党内监督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处分在党和国家处分体系中居于的主导地位。在内容上,相比较于法律,党和国家处分体系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在功能与目的上,相比较于管理性,党和国家处分体系具有强反腐性;在运行方式上,相比较于传统纪律处分,党和国家处分体系具有法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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