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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视角下警察网络执法权的程序规制

         

摘要

网络空间治理需要保持警察权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警察在网络空间的执法既会干预到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包括通信秘密与自由、人格尊严、言论自由以及财产权利;也会干预到宪法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包括隐私权以及信息自决权.因此,警察网络执法需要遵守基本权利干预的正当程序,即通过区分基本权利干预的类型和强度,实现警察网络执法权能的类型化并接受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司法令状原则的检验.从当前我国警察网络执法实践来看,警察网络执法权包含对网络通信内容的监控、对网络通信情况的获取、对网络轨迹的分析、对网络登录情况的获取以及对网络内容的管制.其中,网络通信内容的监控、网络通信情况的高频次调取、网络地址的监控以及网站关闭、网络拦截措施应当归属绝对法律保留原则,而网络通信情况的单次调取、网络内容删除以及网浏览访问情况的调取适用相对法律保留原则.在此基础上,需要在程序控制中导入比例原则,一方面,在程序规范中加入发动要件的设计,包括证明标准和干预门槛的区分.另一方面,提升程序控制的强度,可以考虑将审批权交给法制部门,并将某些干预性较强的执法措施提级审批,拓展公民在警察网络执法中的权利救济渠道.同时,在警察危害防止任务的导向下,需要在某些特定案件中补充警察网络执法的预防性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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