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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中国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摘要

实现“双碳”目标,对中国立法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中国现行能源法律制度与实现“双碳”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表现为能源基本法顶层制度设计缺乏统筹性、化石能源单行法碳约束制度设计缺乏明确性、非化石能源单行法低碳激励制度设计缺乏完整性、二次能源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度设计缺乏现代性。比较借鉴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配额制)、德国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度、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美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日本能源节约制度等国家或地区低碳能源立法经验,“双碳”目标下中国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创新,应以“双碳”价值融入为核心,创新能源基本法原则设计,将“绿色低碳”“节能减排”作为能源法核心价值;以约束性规则为核心,创新化石能源单行法制度设计,相关化石能源单行法明确规定碳约束制度;以激励性规则为核心,创新非化石能源单行法制度设计,相关非化石能源单行法明确规定碳激励制度;以体制改革为核心,革新二次能源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度设计,立足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规制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以法治创新为核心,促进能源法律法规体系性衔接,重点包括促进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的统一与协调、促进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与电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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