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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企国有产权的“委托问题”

     

摘要

大型国企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具有特殊性,存在原始委托人虚置、行政性委托、多重委托等“委托问题”.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方向应是除了两个“极少数”大型国企——极少数处于“公共性”领域的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和极少数必须关闭破产的企业外,都应当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疏解大型国企国有产权的“委托问题”,可通过引进非国有投资者,确立控股股东制衡的混合股权结构的产权多元化目标,特别是转变观念,消除国企产权多元化必然导致私有化等认识误区,消除国资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与“监管者”两种角色之间的冲突,真正落实“新36条”的有关政策文件,鼓励非国(公)有经济参与大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和规范国有产权流动的市场化平台,督促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消除大型国企的不良资产和冗员以及三产和辅业剥离等历史负担,加快推进大型国企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措施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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