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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超个人法益之提倡

     

摘要

证立法益的正当性方向应是将法益与宪法基本权利相关联.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应是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刑法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但是直接以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并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均衡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是超个人法益,即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信赖.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超个人法益的合理性,可以从刑法理论、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修法背景与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证立.在缺失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刑法解释应保持谦抑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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