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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探照灯”下 “拔毛”惯犯终现形

         

摘要

“被告人朱刚在受委托从事搬迁工作期间,利用经办搬迁工作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现金27.5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朱刚送达了起诉书。被依法提起公诉的朱刚再一次深深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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