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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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