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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政局四分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一、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基建拨款的存款利息收入和生产企业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及基建贷转存的利息收入,从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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