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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准入机制初探──关于强化我国市场准入工作的思考

         

摘要

资料表明,欧盟新方法指令确定了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的各类产品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以及相应的验证要求,产品标准是推断产品是否满足基本要求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指令”还明告,被授权的“指定机构”是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技术实体。在欧盟市场上,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CE合格标志,欧盟国家以此作为市场准入机制广泛运用的宏观管理手段。所有的新产品。从第三国进口的用过的以及二手产品、进行过实质性修改的产品,都必须加附CE标志,才可进入市场。 本文以欧盟市场准入机制的现状为借鉴,联系我国市场准入工作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就强化该项工作,迎接“入世”,提出三条思考意见:1应尽快确立技术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并按产品类别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为强化市场准入提供法律、技术指导;2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以确保我国认证机构客观、公正和科学地为企业服务;3.进一步加强法制意识、产品质量严格责任概念的普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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